增值税税率沿革及计税原理
一、增值税税率发展沿革
(一)时间变化
(二)档级变化
1. 二档税率
1994年1月1日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国务院令﹝1993﹞第134号规定,销售或者进口货物、劳务的税率为17%,销售或者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13%。
2. 四档税率
2012年,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,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“营改增”试点。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﹝2016﹞36号)规定,增值税为四档税率:17%、13%、11%、6%。
3. 三档税率
2017年7月1日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37号 )规定,取消13%税率,降低税负,增值税率变为17%、11%、6%三档。
(三)营改增进程
1、上海试点
自2012年1月1日起,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、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。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,在现行增值税17%标准税率和13%低税率基础上,新增11%和6%两档低税率。其中,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%税率,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等适用11%税率,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%税率,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。
2、10省市试点
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,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,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、天津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湖北、广东和厦门、深圳10个省(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。
3、全国试点
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,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。自2013年8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。其中: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、水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。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、信息技术服务、文化创意服务、物流辅助服务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、鉴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服务。
4、扩大试点
自2014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。
自2014年6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。
5、全面实施
从2016年5月1日起,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,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。
二、最新税率表
其他有关税率总结文章:
三、增值税计税原理
按全部销售额计税,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;
实行税款抵扣制;
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,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;
你所抵扣的进项税款是你付给上游的,如果不能抵扣了就是你的成本;
你要交的销项税额是我们从下游那收的钱。
以不含税价结算的情况下,税率下降的红利最终由消费者享有。
例: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,未明确约定降税即降价,则无论增值税税率下降或者上调,对房屋总价款⽆影响。
如修改下合同,约定房屋总价款120万元(含全额10%税),则税率下调后房屋价款应变更为1200000/1.10*1.09=1189090.91元,开发商应返还业主10909.09元。
四、答疑精选
1.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,于2019年2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货物的合同(原适用税率为16%)并预收了部分货款,我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发货。如果约定在税率调整后开票,是按13%税率开票,还是16%税率开票?
答:你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1日,如果税率调整后开具发票给乙公司时,应适用16%税率。
需提醒注意的是,你公司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申报3月份的未开票收入,不能等到发票开具时点来进行增值税的申报,否则会产生滞纳金。
2.税率的适用是否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?
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,发票的开具也一样。即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前的,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;纳税义务发生在税率调整以后的,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。
3.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?
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,在税率调整后,如果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的,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;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,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,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,如果需要补开发票,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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